一、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、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;拟定地方性民政工作管理办法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二、负责全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。监督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活动,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的违法行为;负责民间组织行政复议。
三、负责全市拥军优属、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。制订并组织实施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办法;管理复员退伍军人、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、民工的评残工作;负责特、一等伤残军人的安置与供养;承办革命烈士报批工作;审核报批全市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,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、光荣院的管理工作;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。
四、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、退伍义务兵、退休和转业志愿兵、复员干部、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;负责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;负责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审核和退伍士兵安置有偿转移的审批。
五、组织、协调全市救灾工作。组织查核和发布灾情,组织紧急转移、抢救、安置灾民;负责全市救灾款物管理和社会救灾捐助工作;指导全市慈善会工作;负责全市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。
六、负责在全市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。组织并监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落实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。
七、主管农村(含乡镇企业)社会养老保险工作。组织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,指导和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。
八、指导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建设。指导全市村(居)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和民主监督工作。推动乡(镇)政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。
九、主管全市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;组织实施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指导全市婚姻习俗改革和服务工作;负责办理涉外港澳台儿童领养登记管理工作。
十、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。负责全市村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、撤销、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;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;负责乡(镇)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其他地名的命名、更名的审核报批;规范全市地名标志、街、路、巷及门牌号码的设置和管理;负责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;负责我县与毗邻行政区域边界勘察、协商、报批工作;协调和指导县内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;承办边界争议调处工作。
十一、主管全市城乡社会救济工作。负责五保户供养和农村福利院建设工作;审批全市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。
十二、主管全市社会福利工作。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建设、管理;负责老年人、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政策;负责城乡社会福利企业宏观管理工作
十三、主管全市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。负责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;指导全市社区服务工作,推动全市社区服务社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。
十四、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。推行殡葬改革,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。
十五、主管流浪乞讨人员遣送工作。负责全市辖区内遣送工作。
十六、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的管理工作。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行规划、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;组织指导发行彩票;管理本级福利资金,监督指导全市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。
十七、负责民政财务、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,指导、监督民政事业费管理和使用。
十八、负责全市移民安置工作。
十九、指导和协调老龄工作。
二十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 |